一、「嫖宿幼女」遭恶报(1/2)

「嫖宿幼女罪」,存在了18年之久的这一条奇葩法律,终于是宣布要废止了,但距离寿终正寝还有段时间,正式废止时间是11月1日。但凡读过点书的、智商正常的,都知道这是一条奇葩荒唐的法律,究竟是怎么个奇葩法,可能挺多人说不太清,这里简单说一说。

97年之前刑法规定,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,一律按强奸罪论处,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是这么规定的。从97年开始,上面的内容作了改动,新增设了一条「嫖宿幼女罪」。有法律砖家给出的解释是,很多卖淫女都是未成年的,生活条件好了女孩普遍发育早熟,嫖娼者很难分辨出是否满14周岁了,一律按强奸罪论处量刑过重,司法建设要走向公平公正,所以专门增设了这么一条法律。弱智听了都会这么理解,跟幼女发生完性关系,不管是不是强迫的,事后给幼女点钱,就不算是强奸了呗。砖家说我不是这个意思,但在这条「嫖宿幼女罪」出台后,很多时候就是按这个意思判的案。

后来03年的时候,「两高」对「嫖宿幼女罪」,又给出一个「确实不知」的司法解释。简单说就是如果「嫖宿幼女者」,确实不知道被嫖宿者,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,「嫖宿幼女罪」的罪名也不应成立,应当按「嫖娼」来给予处罚。傻子知道了也不会说「我确实知」,于是傻子03年后犯了「嫖宿幼女罪」时,一句「我确实不知」,也能把罪责减轻到罚点款、蹲几天拘留。

当年为何要增设这条法奇葩刑法,原因、背景很复杂谁也说不太清,但读过点书的、智商正常的也都懂得。网上爆出来的诸多「嫖宿幼女案」,所谓的参与「嫖宿」幼女的人,是什么的身份,很明显地摆在那呢!

咱天朝的当官的、有钱的,为什么好多都喜欢幼女呢?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,是源于迷信思想,认为跟「半熟」的幼女做爱,能发泄出去身上的晦气,带来升官发财的好运气。越是当官的、有钱的越迷信,否则不那位变江湖戏法的王大师,也不会认识那么多高官、巨富。官场圈、商场圈越来越多的这么干,还有「嫖宿幼女罪」以为绿灯,也就形成官、富阶层的一大热衷。有需求就得有供应,针对又是幼女情况特殊,便催促出了一种特殊的黑恶势力,专门为当官的、有钱的,来提供可以「嫖宿」的幼女。比如著名的「永州案」、「永康案」等等,受害幼女都是遭黑恶势力胁迫卖淫的。

这些话题不便直白地说太多,说多了也成社会论文了,还是回到小说情节里吧。

吴丹红七月十五的晚上,被「鬼火纸钱」烧掉了半边头发,只好把分头改成了平头,事后觉得问题并不大,是因在不事宜做爱的日子,做完了爱后在外面撒尿,冲见了什么不干净的东西,找个「半熟妹纸」来赶走晦气,也就时来运转一切平安了,因为以前都是这么干的。想到了冲走晦气的「高招」,本来他自己就是一个黑社会老大,吴丹红马上联系一个叫印小芳的古惑妹,因为他以前以这种方式冲晦气时,也不单是为了冲晦气,都是找这个印小芳,为他「介绍」的「半熟妹纸」。
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