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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护对象,即“文学、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,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”,从而达到“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神文明、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,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”之目的,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性质。

何谓著作权?著作权,是指基于文学、艺术、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。文学、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,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。著作权法之调整对象即著作权法律关系。

我国著作权法规定,著作权与版权同义。版权来自于英美法系,英国的copyright通译为版权,是指复制的权利,即制止他人进行复制的权利;大陆法的相应名词则是author‘sright,通译为作者权,旨在保护作者控制和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。可见,两大法系对著作权的保护侧重点不同。在我国,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,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,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著作权通常有广义狭义之分。狭义之著作权乃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的和财产的权利;广义之著作权则指除此之外的艺术表演者、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,通常称之为著作邻接权或者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。此外,我国还把图书、报刊出版者的权利也置于著作邻接权的范围内。我国著作权法所称“著作权”即广义著作权。

在了解著作权的内涵的基础上,有必要将之与其他重要民事权利如物权及债权进行比较,方能深刻理解著作权之本质特征。著作权与物权及债权区别根本在于法律事实构成的不同:物权的产生前提乃是有体有形的“物”,当然随着科学的进步,物也包含了一些无形的东西;债权产生的前提是无形无体的“行为”;而著作权的产生前提则是有形无体的“知识”。

债权乃相对权,著作权和物权同为绝对权,这两个绝对权之显著区别在于:

1、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。物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“物”;而著作权之标的则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形式。

2、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弱于物权。著作权会受到物权制度没有的法律明确规定的限制,诸如“合理使用”、“法定许可使用”和“强制许可使用”等制度。

3、著作权不能如同物权一般为权利人实际控制占有。著作权的标的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,不受物质材料的束缚和限制,可以不受时空限制地任意再现。正是出于著作权标的理论上的具有无限再现性的特点,所以著作权极易受到侵害。

4、两者期限不同。民法对物权没有期限限制,但是著作权法却直接明确而统一地规定了著作权的期限。

从著作权与物权、债权的比较,我们对于著作权的性质、特征可以窥豹一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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