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6 部分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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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这段话我有两点意见:第一、按现行“医师法”第十六条,已经有了“医师关于其业务不得登载或散布虚伪夸张之广告”的规定,这问题的重点已不在吴基福先生所说的“严格规定”,而在如何使医师履行此“义务”。关于这点,我的看法很乐观,我相信真正洁身自爱的有医德医品的医师,绝不肯做“虚伪夸张之广告”,而整天在报上被鸣谢的圣手们,我们根本可以怀疑他们到底是不是医生。

第二、“对中西医分别颁订‘医师法’,各行其道”的意见,我绝难同意。因为这种二分法的措施,无异又走回三十二年“医师法”颁行前的老路,无异又在法律上承认了中医的价值。无异又把科学的现代医学跟神学玄学的古代中古医术相提并论,而使一般民众仍在中西间做钟摆,这是说不过去的。今天我们的责任,要对中医中药严格推行史汀生式的“不承认主义”,先在法律上不承认它,再在教育上把它赶走。每一个现代化的医生(西医),都应该以在医界中有个附骥尾的“中医”而感到可耻。医学就是医学,为什么要有中西之分?

西医就是医生,为什么要有些不挂听筒的家伙来充数?

总之,“医师法”的修改必须从根本上动手术,不能妄想妥协或苟安,更不可有一般所谓“先做重点修改,余者回大陆后再行之”的官样文章。

如果在根本上我们决心动手术,我们才可进一步的商讨细节,如明定出医师法的“除名”部分(第四条第二款)、补足“医籍”的缺陷(第七条)、用强有力的“医疗法”来代替“违警罚法”制裁密医与夸大广告、剔除“医师法施行细则”里中医部分并将“医师法”

第八条移入、完全废除“中医师检核办法”,以及增添我们所缺少的现代文明国家的医药卫生法规(如“卫生所法”、“精神卫生法”、“性病预防法”、“旅馆业法”、“公园法”、“输血法”等等)。除了这些法律条文以外,我们要严格要求下列七个机关的权限和它们对医生药品、密医伪药、广告宣传的责任:

一、考试院考选部。

二、内政部卫生司。

三、省政府卫生处。

四、内政部警政司。

五、省政府警务处。

六、各县市警察局。

七、省政府新闻处。

除了这些治标的机关,我们要正式建议教育部长,从速解决“中医学院”这个gordianknot,别再做连半世纪前的教育总长都不肯做的蠢事!虽然这个铃不是你系的,可是它非得由你来解不可。

立委与舆论界应该反省

“医师法”是关系人民健康的重要母法,立法委员对“医师法”的订立与修改要负绝大的责任。从几十年来的历史来看,我们的立法委员们至少在“医师法”上,实在对小百姓“没有起”,他们做了很大的孽。他们不但在民国三十六年坐失一次修改的机会,并且还在一九五六年开了一次大倒车——“筹设中医学校”和“中国医药研究机构”。这个议案的通过和当年“中医条例草案”一样,也经过三年之久。可是三年后,胜利终于归于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。当这群封建的泡沫得势以后,他们得意洋洋的印了一部什么《中国医药复兴实录》,在“前言”里大言不惭地写着:

我国医药事业,亟需设立学校,以谋改进而图发扬,自民国十八年起,即由医界明达陈述利弊,奔走呼吁,所有党国先进、海内外名流,均竭力支援,二十余年来,先后请愿建议,以至罢市绝食,但议决立案概未果行,我中医界全体人士均以此为忠贞救国之职志,再接再厉,永矢弗谖,奋斗到底。

本案……历经三年六个月又六天之久,始获全部完成,万世基业,于焉奠定,人类寿域以此宏开。

唯此重大事件,成就辉煌,为我中医界近百年来空前所仅有……

一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立法院,竟让一群妄人达到“近百年来空前所仅有”的迷梦,妄想“人类寿域以此宏开”,这该是何等可叹!现在,他们那位“忠贞救国”的“中华民国全国中医师公会联合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”兼“教育部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员”,已经到台中监狱去开“万世基业”去了,他们的“中医学院…‘改进而图发扬”以后,居然也用起西医的教科书来了,这是何等奇观!我不知道他们在闹些什么?难道也想学三十年前的人编“中西验方新编”吗?

回想那次议案的通过,当时立法院院会出席的委员有四百一十七人,但是表决的时候却只有一百六十四人,其中因一百四十一人的赞成而宣告通过。换句话说,有两百五十三个立法委员不在这么一个重大的案子上表示意见,只有二十三位立法委员表现出对违反时代潮流的抗议,这该是何等可怜!何等可怜!

站在小百姓的立场、站在对“医师法”的历史与内容略有所知的立场、站在绝不相信中医能够“宏开”“人类寿域”的立场,我不得不严肃指出立法委员的失职与可耻。同时我深信这次失职可耻的纪录,将在立法史上无法冲淡——除非他们决心自赎!

由于“医师法”同中医的种种问题,我不能不同时责备咱们台湾的舆论界,诚恳的希望主持报纸社论的人,切实想想你们诸君的责任是什么?在立法院通过“筹设中医学校”案以后,你们诸君竟没有一篇不肯媚世的社论、没有一段风骨鳞峋耿介拔俗的意见,这是你们最大的耻辱!你们主持舆论的人,岂可以人云亦云的与世推移吗?岂可以写几块豆腐块的讥讽就算向社会交卷了吗?岂可以对国计民生思想趋向的重大问题随便议论吗?社会上这一类的问题要层出不穷的,你们若自觉所受的思想方法训练不足以解释许多社会现象,你们就不应该乱抒己见。许多可怜的小百姓们等待你们去向导,许多颟顸的立法委员们需要你们去鞭策,他们又要修改“医师法”了,如何设法把他们导入正途,这是你们舆论家的责任。

〔附记〕

有几条史料很可代表五十多年前国人对中西医的看法,抄在下面做为附录。

清末丁福保是介绍日本医学书籍最有成绩的功臣。他在《历代医学书目序》里有这样一段话。

……西人东渐,余波撼荡,侵及医林,此又神农以后四千年以来未有之奇变也!而骏稚之医,以通行陋本,坊间歌括,盈脑塞口,瞆瞆如豕羊,酣卧于厝火积薪之上,而坐弃他人之长,推之天演公例,数十年后,医学国粹亦不复保存矣!王景沂在《科学书目提要初编》医术科上他说。

西人全体之学,至晚近而益明者,解剖精也。自血管脑筋之理发现,据以推察官骸脏府维系之用,同不密合。常者安之,变者探其原而去其害。夫唯了然于心,于能砉然于手。斯学不明,而嚣嚣以方伎自雄,直妄人而已矣!还有吴挚甫,在他《答萧敬甫书》里写道:……今西医盛行,理精凿而法简捷,自非劳瘵痈疾,绝无延久不瘥之事。而朋友间至今仍多坚信中国含混医术,安其所习,毁所不见,宁为中医所误,不肯一试西医,殊可悼叹!

执事久客上海,宜其耳目开拓,不迷所行,奈何愿久留病魔不一往问西医耶?千金之躯,委之庸医之手,通人岂宜如此?试俯纳鄙说,后有微恙,一问西医,方知吾言不谬。

在半个世纪以后的今天重看上面这些议论,我们应该惭愧的问问:我们的“进步”在哪里?

(后记)

当我写这篇文字的时候,我早就预料到所谓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要对我展开围剿,因为这是他们一贯的对付异己者的“祖传秘方”。果然不出所料,他们赶办了一个《革新中医》月刊,由所谓“中华民国中医药学会”理事长担任发行人,常务理事担任社长兼主编,开始在这个刊物里哇哇大叫,在《庆祝中华民国五十二年国医节特刊》里,他们警觉似他说:最近又出现若干野心分子将步汪〔精卫〕、余〔岩〕之后尘,且变本加厉,由攻击中医中药,进而谩骂政府与立法委员,吾人环顾目前情形,殊与“三一七”事件时代之环境不相上下。

他们又说:

此次y谋破坏中医药之野心分子,比起十八年时的那一班,虽然地位、学识、声望,都还差得太远,但其野心却更大。

此外是好几篇攻击性的文字,都是攻击“故意摧残中医药者”的。另外在今年的三一七国医节大会里,发布了一项宣言,中间说:

……(略-编者)

上面三段有趣的文字,真可代表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的“风度”了。

在香港方面,他们自然也展开响应的活动。“香港中国医药出版社”的社长,当年《中医药保卫战》的作者,写出洋洋四千字的文章,攻击李敖——“西洋文化的干儿子”。这种下流的手法,在台湾我也碰到了:台湾中部南部都有剧烈攻击我的文稿和书信。有的甚至说我“步汪逆精卫之后尘,照此认真起来,每一个国民皆有资格,向警备司令部告发你是一个汉好之思想犯”。——这些慷慨激昂的话,更是他们“意底牢结”(ideology)的最佳表现了。

台北今日医药新闻社,举办“修改医师法与革新医界风气的途径”笔谈会,在《今日医药》第二六0号(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)发表了我的一点意见:

李敖先生谈修改医师法与医界风气

编者先生:

你提出的“修改医师法与革新医界风气的途径”笔谈会三个问题,我想就前两个问题表示一点意见。

一、对立法院审议修改“医师法”有何具体的建议?

我在文星杂志六十一号(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)中,写过一篇《修改“医师法”与废止中医》(编者按:该文本刊于去年十一月十二日创刊五周年特刊旦亦有转载),我的主要意见都详细写在这篇文章里。我认为“医师法”的修改,必须从“其木立法原意”动手术,因为我们的基本立法原意,是在“使开时代倒车的中医获得法律上的平等承认”,这是非常要不得的!我深信,不在这儿彻底修改,其他一切寻章摘句的讨论都不是根本的有效的办法,我诚恳的希望朋友们能够仔细考虑我这点“具体的建议”。

二、对今日医界风气的看法如何?

今日医界风气的最大症结在于“医格”的低落,社会上的“非法医师”、“国粹式的密医”(中医之京派者)、“c药式密医”(中医之海派者)、“柜台式密医”、“内功式密医”、“大刀式密医”……到处把医界风气搅得一团糟,使一般小百姓有时认不清真正正派的医生,没有尊敬他们的习惯,更没有尊敬护士的习惯。所以我认为,培养今日医界风气的基本方法,在于洁身自爱的医生们严格维持“医格”的尊严,不降志、不妥协、不畏人言,先在医界里有了所谓“自清”运动,风气总是会慢慢好转的。

五十二年王月八日台北《联合报):

不合格中医师不应参加

检核省议会促立法院废弃原法变通规定

〔本报雾岭七日电〕省议会第六次临时大会,七日通过民政审查委员会所提临时动议案,请立法院在审议“修正医师法草案”时,对该条文中第三条第三款予以废弃,以符立法体制。

提案中说:此项条文第三条:“一医师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,亦得应医师检核。”第三款:“曾执行中医师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。”查修正医师法草案中,已增订第二十,‘条条文,系对不合法和不合格之医师(即密医)订有严格刑罚,加强取缔之明文,已充分表明政府对无照密医严厉制裁和革除积弊的决心,如原法第三条第三款予以保留,即无异政府又对不合格之中医师承认其执行业务。是以在同一立法之条文中,不应有此矛盾,以维法制。

我这篇《修改“医师法”与废止中医》原登在《文星》第六十一号(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台北出版),同朗有吴基福先生的《透视台湾界的“大杂院”——兼谈修改医师法问题》。(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二日)

十七几条荒谬的法律

去年十月一号,我在《传记文学》和《文星》杂志上同时发表了两篇现代史的文章,一篇是批评徐道邻先生的;一篇是批评胡秋原朱生的,我批评他们的重点是说他们曲解现代史,并改写亲人或本人的历史。我写这种文章只不过是在维护一个学历史的人起码的求真态度,也无异在从事一个以研究现代史为职务的人的职务报告。我这样做,压根儿就设想到有什么“诽谤罪”会掉到头上来,因为在我们的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中明明规定着“以善意发表言论”,“对于可受公评之事,而为适当之评论者”是“不罚”的。

可是,像许多“因史贾祸”的倒霉人儿一样,我却吃上了官司——胡秋原先生在法院控告我,第一次宣布我有五大罪(其中包括四小罪),第二次宣布我有十八大罪(其中包括三十八小罪),加在一起,足有大罪二十三,小罪四十二,此外还滴滴答答的有些零星小小罪。这些大罪小罪小小罪,我必须抱歉我直到今天还没“发掘”清楚——我所以用“发掘”

两个字,实在是因为胡秋原先生的深文周内的技术太缠绵了、太不清楚了——和他那些疲劳轰炸式的长文章一样,教你看得头昏脑胀,还看不出个所以然!唯一的感觉是他把你缠得有点神志不清,好像真觉得罪该万死了。这种效果,也许正是胡秋原先生的战术吧?

既然硬把学术问题扯到法院里来裁判,我也只好收下传票,对簿公堂。打官司,在过去要找“刑名师爷”,现在要请律师,可是我是一个穷光蛋,哪儿来钱请律师?虽然前后有三位素不相识的律师愿意义务代我辩护,但是我有一点怪毛病,总觉得空空劳动人家说不过去,所以我最后决定:“不请律师了,还是自己来。”

出庭的时候,胡秋原先生除了委托了一位律师以外,还当庭宣布他自已就有律师资格。

这种宣布引起我一点考证的兴趣,我心里想:“胡秋原怎么会有律师资格呢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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